什么条件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 人格权侵害 :当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受到非法侵害时。
2. 身份权侵害 :涉及身份关系的侵权行为,如非法剥夺被监护人的监护权,导致亲子关系或近亲关系受损。
3. 死者近亲属权益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骸等受到非法侵犯而遭受精神痛苦。
4.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品 :当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时。
5. 违反社会公德或公共利益 :以侮辱、诽谤、贬损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或非法披露、利用他人隐私等违反社会公德或公共利益的行为。
6. 婚姻关系侵害 :在婚姻关系中,因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并不是固定的,而是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时可以由法院进行裁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利受到侵犯时,通常不能要求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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